三、应建立乳品加工环节与奶牛养殖环节的风险共担机制
由于我国奶牛饲养分散,产业化组织程度低,相当一部分牛奶生产者没有乳品加工企业建立起牢固而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很多乳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奶牛养殖企业( 养殖户) 的关系还仅仅停留在一种买卖关系上,由于乳品加工环节与奶牛养殖环节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联合体,使得奶牛养殖处于最脆弱的环节,因此,无论奶源多紧张,也不提高收购价格,与此对比的是奶农由于销售渠道有限,只能被动地将牛奶卖给乳品加工企业。在乳品加工企业的产销量下降时,乳品加工企业为了减少收购量,通过制定不合理的严格标准,以鲜奶不合标准为借口,.将其风险转移到奶牛养殖企业或奶农身上。这样实际上,奶牛养殖户与乳品加工企业之间的收购合同是名存实亡,不能保障奶农的利益。因此,我认为在乳品加工企业和奶农之间存在力量的不均衡,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交易原则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是要通过奶牛合作社或其他组织形式将分散的奶户组织起来,建立自己的联合体,在奶牛养殖环节形成合力,团结起来同乳品加工企业抗衡,与乳品加工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平等的,有相互约束力的合作机制。二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让奶牛养殖企业以股份的形式介人乳品加工企业,这样奶牛养殖企业成为了乳品加工企业的股东,两个环节形成利益共同体,乳品加工企业的部分利润最后要分给奶牛养殖企业。这样,当养牛市场过剩时,企业不会剥夺养牛者的利益,不会去压低收购价,反而会降低产量,保持市场价格平稳。从而使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企业的联系紧密起来,并最终在乳品加工和奶牛养殖两个环节之间建立起风险共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