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水产品鱼药使用原则(2)

2022-06-28

四、杜绝禁用鱼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变态)毒性的鱼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鱼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鱼药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鱼药包括以下种类及品种:地虫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杀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杀虫脒、双杀眯、氟氯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那斯、氯霉素、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环丙沙星、阿伏帕星、喹乙酸、速达肥、已烯雌酚、甲基睾丸酮。

上述这些药物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中绝对禁用,否则“一票否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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